在一场访问会里,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强调,任何诅咒、侮辱和辱骂个人身形的行为,将可被视为是刑事罪,并可被采取法律行动对付。
他指出,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(1)(a)条文,即任何人发表威胁、下流、虚假、恐吓或冒犯言论,意图滋扰、欺凌、威胁或骚扰他人,一旦罪成,可被判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,或监禁超过1年,或两者兼施!
他说,在刑事法典509条文(蓄意悔辱他人)下被控者,可面对坐牢最高可达5年的刑罚;至于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(侮辱行为)条文下被控者,可面对罚款不超过RM100。
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主席法德鲁拉苏海米指出,委员会将协助警方,调查任何接获的技术性投报。若警方证实确有侮辱事件发生,当局将依据警方的报告,通知Google与Youtube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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